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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楚斌与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楚斌,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杨楚斌,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劳仲调字(2014)第11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调字(2014)第11号仲裁调解书第3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