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远楷与王有滔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楷,王有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王远楷,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王有滔,男,1948年8月9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王远楷与被执行人王有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锦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有滔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远楷借款本息等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3500元及违约金5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481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477元;以上合计39458元。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系锦屏县电影公司退休职工,现在锦屏县社会保障局每月有工资收入,结合本案实际,决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1000元用于偿还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481元和申请执行费477元,故在扣留其工资时一并扣留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有滔在锦屏县社会保障局的工资(退休金)收入每月一千元至锦屏县人民法院帐户上,时间自二O一五年四月起至二O一八年七月止(计四十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仁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龙军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