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黑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王某,男,1977年11月1日生,住黑山县。被告李某,女,1976年6月4日生,住黑山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卢 新人民陪审员  金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