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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三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耒阳市好孩子爱婴坊五里牌店与被告李菊梅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好孩子爱婴坊五里牌店,李菊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三初字第51号原告耒阳市好孩子爱婴坊五里牌店。业主贺洪国。被告李菊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耒阳市好孩子爱婴坊五里牌店诉被告李菊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为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耒阳市好孩子爱婴坊五里牌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蒋小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韦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