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郑某,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鹏,系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福国,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1日以“薛某某已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薛某某系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薛某某已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薛某某系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彭 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禅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