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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善福申请执行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福,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陈善福。被执行人: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利秋,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绵竹金盛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叁万壹仟陆佰圆整(小写:316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