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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光华与新疆昆仑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陈绍斌劳动争议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华,新疆昆仑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陈绍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28号原告:罗光华。被告:新疆昆仑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华。委托代理人:李争圆。被告:陈绍斌。委托代理人:朱冠琪。委托代理人:李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光华与被告新疆昆仑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绍斌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