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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代表人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唐尧,男,该行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刘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艾记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