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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六祥与秦胜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六祥,秦胜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640号原告陈六祥,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兴文,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秦胜健,男,生于1981年1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六祥与被告秦胜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六祥于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六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陈六祥负担。审判员  张自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鸿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