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