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滁州市鑫泰水晶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许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市鑫泰水晶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许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鑫泰水晶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9355523-2。法定代表人:张翠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炜,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卫东,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陶善军,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滁州市鑫泰水晶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滁州市鑫泰水晶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滁州市鑫泰水晶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滁州市鑫泰水晶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滁州市鑫泰水晶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汪全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芝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