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13)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姚爱武。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住所地张家港市东二环路乘航西路口。负责人沈佶,该店店长。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205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强。原告姚爱武与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张家港东二环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佳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