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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澎与被执行人杨新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澎,杨新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澎,男,1984年8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杨新芦,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刘金澎与被执行人杨新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新芦所有的房产在(2013)德执行字第228号执行案件中查封处理,被执行人杨新芦的工资收入已在(2012)德执字第231号执行案件中扣留、提取分配。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