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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忠海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刑一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海,男,1965年7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法库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俊德,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不公开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野云涛、白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海及辩护人张俊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忠海与王某甲(被害人,女,殁年47岁)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辽宁省法库县生活。2014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王忠海因怀疑被害人王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自家西南侧围墙外墙角处持菜刀砍击王某甲颈部两刀,造成“王某甲系颈部遭受锐器砍、切,致颈部深浅肌层离断、气管食管离断,左颈总动脉及右颈总动脉离断大失血而死亡”。之后被告人王忠海因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忠海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2、被告人有焦虑、抑郁和偏执的不健康心理,且本案系临时起意,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取得家人谅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忠海与妻子王某甲(被害人,女,殁年47岁)共同生活在辽宁省法库县,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王忠海自述因看到王某甲躲避到自家院墙外玉米地里与他人编发暧昧短信,遂怀疑王某甲与其工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王忠海多次阻拦王某甲上班未果后,心生不满。同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王忠海见王某甲来到自家西南侧围墙外旱厕旁,遂从厨房取来菜刀,趁王某甲不备,持刀砍击王某甲颈部两刀,致其因颈部深浅肌层、气管食管、左颈总动脉及右颈总动脉离断大失血而死亡。尔后,王忠海割伤颈部欲自杀时,被女儿王某乙、弟媳张某甲制止,并被“120”送往医院抢救。当日,公安机关在医院将王忠海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甲系被告人弟媳,其证实2014年8月4日8时许,其在王忠海家吃完早饭正收拾桌子时,看见王忠海从厨房里拿菜刀往外跑,遂与王某乙追赶至院外玉米地里,其二人看见王某甲脖子上有大量血迹躺在地上,王忠海拿菜刀割伤自己的脖子。张某甲将菜刀抢下放进王忠海家厨房,并让邻居张某乙拨打“120”,让王某甲侄女王某丙报警。还证实王忠海和王某甲平时感情较好。事发前,曾有人给王某甲发短信,王忠海怀疑王某甲和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神情恍惚、行为举止怪异。案发当日张某甲到王忠海家系和王某甲约好带王忠海看病。证人王某乙系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女、证人张某乙系被告人邻居,二人证实相关内容与张某甲证言基本一致。证人王某乙还证实王某甲曾告诉她发短信的人是王某甲的同事及王某乙看见王忠海在案发前曾阻拦王某甲上班。2、证人王某丙系本案报警人,其证实2014年8月4日8时20分许,张某甲打电话告知其王某甲被王忠海砍伤并让其报警的事实。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丙于案发当日电话报警的事实。3、证人王某丁系被害人之兄,其证实2014年8月4日8时许,王某乙打电话告知其王忠海将王某甲砍死。其在王忠海家院外玉米地里看见王某甲脖子上有刀伤,王忠海脖子和前胸都是血。还证实王忠海夫妻平时感情较好和其听王某乙说他父母最近产生矛盾。4、证人赵某某系被害人工友,其证实案发前几天,王忠海说女儿生病要去医院曾到王某甲工作的陶瓷厂找王某甲回家。王某甲回家后当天晚上未回工厂。其证实内容与被告人王忠海关于此节的供述内容一致。5、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王某甲手机号码与一手机号码在2014年6月30日至7月20日联系频繁。王忠海手机号在2014年7月20日与上述手机号码多次联系。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辽宁省法库县王忠海家西南侧围墙外墙角处、尸体状态和提取血迹、菜刀等物品情况。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忠海在公安机关组织下,确认厨房系其拿取菜刀和西南侧围墙外墙角处系其杀害王某甲的地点。庭审期间,经出示物证,被告人王忠海确认菜刀系其杀害被害人的作案工具。7、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医院抓捕被告人时提取其所穿短裤一条。庭审期间,经出示物证,被告人王忠海确认该短裤系其作案时所穿。8、沈阳市公安局法医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尸体头部北侧地面喷溅血”、“尸体下方血泊”、“屋内厨房地面菜刀上疑似血迹”、“尸体头部东侧墙面喷溅血”、“尸体头部南侧地面滴落血迹”和提取的“王忠海裤子疑似血迹”与王某甲尸血在检出的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9545753×1021。9、法医学尸体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颈部见两处锐器砍、切创口,及因颈部深浅肌层、气管食管、左颈总动脉及右颈总动脉离断大失血而死亡。10、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忠海无精神病,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及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2、公民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的事实。13、被告人王忠海在侦查阶段和庭审时均供认了犯罪经过:我和王某甲结婚后感情一直挺好。2014年7月20日,我看见王某甲在院外玉米地里摆弄我手机,我抢下手机看见有短信,其中一条内容是“你用你老公手机发短信不怕他知道吗”。我问王某甲发短信的人是谁,她说是女工友,但人吓得很厉害。我按照她发短信的号码回拨过去,接电话的是一个男的。我怕孩子看见把短信删了。因为这件事我一直想不开,怀疑她和工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不想让她上班。案发前几天我去她工作的陶瓷厂接她,撒谎说女儿腿碰了、肚子疼要去医院,她不愿意和我回家。到家后,她哀求我让她上班,我最终同意了。我因为怀疑她外面有人,上班总是走神,吃不下睡不着。案发当天早上,我看到王某甲出屋了,就到厨房拿菜刀跟出去。在院外的玉米地,王某甲正蹲在旱厕旁,我把她推倒,用菜刀朝她脖子上砍了两下,然后用菜刀划了自己脖子一刀,倒地后发生什么事情我不记得了。法库县中心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证实王忠海于案发当日因颈部外伤在该院救治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焦虑、抑郁和偏执的不健康心理,且本案系临时起意,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忠海持刀砍击被害人颈部两刀致被害人因颈部肌层、气管、食管和总颈动脉离断大失血而死亡,根据被告人所持犯罪工具、砍击部位、力度和被害人死亡原因,足见被告人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图强烈,主观恶性深,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仅凭临时起意和不健康心理判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忠海因怀疑被害人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持刀砍击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后果严重,但考虑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且取得家人谅解,故对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忠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物证菜刀一把、短裤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松岩代理审判员  袁俊峰代理审判员  李 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