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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耿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耿某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