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7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甲所有的川Z939**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被盗,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赃车仍予以购买。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4787元。(二)贩卖毒品罪2014年8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巴黎春天步行街贩卖300元冰毒给李某某甲,后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挡获,民警从李某某骑行的川Z939**号豪爵牌摩托车上一挂包内查获红色药丸两颗,白色晶体疑似物五包,从李某某处查获白色晶体疑似物一包。经称量,从李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疑似物净重4.8克。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的5包毒品疑似物和李某某交出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的两颗红色药丸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在庭审中,其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当庭自愿认罪。还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称量报告,证人李某某乙、李某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机动车信息,购车发票,李某某摩托车被盗案受案登记表及现勘笔录及照片,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字(2014)140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5)2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领条,洪雅县人民法院(2013)洪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锦江监狱释放罪犯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对其犯贩卖毒品罪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涉案车辆已被追退,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俊芳人民陪审员 周定远人民陪审员 蒲艳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石 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5)眉东刑初字第142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