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1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学祥、祝京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学祥,祝京月,周广太,卢学顺,卢京厚,周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98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学祥,居民。被执行人祝京月,居民。被执行人周广太,居民。被执行人卢学顺,居民。被执行人卢京厚,居民。被执行人周广林,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学祥、祝京月、周广太、卢学顺、卢京厚、周广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费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学祥、祝京月、周广太、卢学顺、卢京厚、周广林及各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