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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谢增日与兰秀龙、谢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增日,兰秀龙,谢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17号原告谢增日,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秀龙。被告谢云明,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增日诉被告兰秀龙、谢云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增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增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增日负担。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