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杨洪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王军,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洪威,男,其他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军与被告杨洪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肆佰叁拾元),减半收取215.00元(贰佰壹拾伍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