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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杨洪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王军,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洪威,男,其他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军与被告杨洪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元(肆佰叁拾元),减半收取215.00元(贰佰壹拾伍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