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武穴市枫杨棉业有限公司、王映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武穴市枫杨棉业有限公司,王映良,周美珍,王必辉,王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以下简称武穴工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0号。机械代码:61588012-0。负责人:袁皖,行长。被执行人:武穴市枫杨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杨棉业)。住所地:武穴市龙坪镇五里村八一闸。机械代码:79590278-7。法定代表人:王映良,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映良。被执行人:周美珍。被执行人:王必辉。被执行人:王必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0号、(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依法移送本院司法技术科对外委托拍卖,拍卖被执行人枫杨棉业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龙坪工业园区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国有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0)第040307299号)、地上建筑屋23栋(产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龙办字第××号)。2015年2月11日王文汇从湖北新海信拍卖有限公司以6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武穴市枫杨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龙坪工业园区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国有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0)第040307299号)及地上建筑屋23栋(产权证号:武穴市房权证龙办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文汇所有;二、买受人王文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