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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再兴诉王最煌、金凤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兴,王最煌,金凤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再兴,系石狮市俊兴布行业主,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鸿鹏,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最煌,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金凤萍,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兴诉被告王最煌、金凤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再兴以拟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协商化解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再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再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