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某兰与黄某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兰,黄某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69号原告陈某兰,女,年月日生,住敦化市。被告黄某法,男,年月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兰诉被告黄某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