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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唐建与固始县分水亭乡王楼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固始县分水亭乡王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唐建,男,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牛飙,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分水亭乡王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楼村委会)。负责人许泽州,村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明,男,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唐建诉被告固始县分水亭乡王楼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牛飙,被告王楼村委会的负责人许泽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诉称,2011年7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在其任职王楼村支部书记期间为村委会垫资并上缴乡财政的税费款共计210220.91元,还有原告给王楼村集体垫资,工资,垫村集体开资190677元尚未结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欠原告各种款项400897.91元。被告王楼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的210220.91元结过帐属实,另一笔190677元不属实。根据固始县监察局对已结帐目的调查核实后所出的文件,2014年4月28日我村部与原告在村部结账,还下欠原告46941.5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7月1日的还款协议;2.唐建借据1张及8张计息清单,证明有九万多元被告未结账未还;3.催收通知2张,证明已结账并含在21万多元里;4.领条2张及一张条子共10060元未结账;5.2005年唐建信访材料;6.2001年8月15日固始县法院传票及2001年10月20日王楼村会议纪录,证明21000元卖树款是张芳于欠的;7.2003年11月9日统计表;8.分水亭乡政府证明,收据,及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欠原告款21万多元已结账。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月6日固始县监察局文件;2.2014年4月28日王楼村委会结账记录一份;3.11张条子复印件,证明王楼村委会依据监察局文件与原告进行了结账,经结算现被告只欠原告46941.5元。经本院组织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内容不属实,证据2确实结过,但这仅是被告单方扣钱,不认可该证据,证据3也不是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属实,但依据固始县监察局调查核实后出的文件,被告仅欠原告46941.5元;证据8与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唐建曾任被告王楼村委会村支部书记,201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一、经甲乙双方商定,原党支部书记唐建从2000年5月9日至2004年6月13日为王楼村集体垫资并已上交乡财政的税费钱款(已走上王楼村财务帐上),合计210220.91元,从2011年7月1日起,王楼村财务每年付款乙方唐建30000元。二、对于乙方唐建给王楼村集体垫资、工资、垫村集体开资尚未结账的应有王楼村原村干部或经手人、知情人到场,实事求是的给予结账…。2014年1月6日固始县监察局下发固监(2014)1号文件《关于原分水亭乡王楼村群众信访反映原村支书唐建有关问题的监察建议书》提出如下监察意见:…(2)关于唐建个人与村财务往来债务问题。调查组认为村财务目前已出具给唐建个人欠条合计款210220.90元,但其中由唐建个人经办列支无证明人,无签批人单据计67530.70元没有认定依据。关于唐建经办的农电返还款15000元,重复计算领取奖励款14640元,建议由镇纪委、镇财政部门监督,做好唐建与王楼村财务往来结算工作,并妥善化解债务问题。(3)关于售树款21000元未入账问题,应由王楼村负责追缴到位…。被告王楼村委会于2014年4月28日依据该文件与原告结账,但原告唐建对该文件及依据该文件结账不予认可。后原告唐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王楼村委会欠其各种款项共400897.9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还款协议、固始县监察局文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唐建是被告的前任村书记,在任村书记期间为该村委会垫资并上缴乡财政的税费,于2011年7月1日与被告核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认可被告欠原告款210220.91元,但被告抗辩称应根据2014年1月6日固始县监察局下发的监察建议书内容予以确定具体欠款数额。本院经审查,监察建议书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出具的,原告唐建认为该文件内容不真实不予认可,其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该文件所核实的数额,原210220.91元应扣除由唐建个人经办列支无证明人,无签批人单据计67530.70元,对于唐建经办的农电返还款15000元,重复领取奖励款14640元和售树款21000元未入账的三笔款项,应由被告与原告进行账务往来结算后原告再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告给被告村集体垫资、工资、垫村集体开资190677元问题,因该部分尚未与被告结账,待结账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确认原告唐建与被告固始县分水亭乡王楼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部分有效,被告固始县分水亭乡王楼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唐建款92050.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 铭审判员 马牧原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万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