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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8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沛双与薛士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双,薛士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8123号原告王沛双,住德惠市。被告薛士有,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沛双与被告薛士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沛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湖人民陪审员  芦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