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兰义昌与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农业技术推广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义昌,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农业技术推广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兰义昌,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执行人兰义昌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农业技术推广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宁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本金87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43元,工本费2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775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