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詹荣洪柯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荣洪,柯传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83-1号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裙楼271。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景峰,住深圳市福田区,该行员工。被告詹荣洪,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身份,号码440582198311123930。被告柯传龙,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荣洪、柯传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78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84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