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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雪娇与高台县德盛商贸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娇,高台县××商贸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李雪娇,女,汉族,1988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被告高台县××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赵怀德,该××经理。委托代理人桑占荣,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高台县××商贸城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娇诉被告高台县德盛商贸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雪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李雪娇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91元,退还其45.5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