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梁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和平,梁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91号原告:张和平,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北一巷天阳小区*号楼*****室。被告:梁虹,女,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号*号楼*单元***室。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与被告梁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张和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和平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和平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张和平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