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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钟振国与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国,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钟振国。委托代理人:林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步红市场办公楼801号。法定代表人:毛再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春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振国与被告九江甬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钟振国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审 判 员  单维森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