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金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林,胡忠文,胡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702号原告:王金林,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胡忠文,��,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胡剑,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王金林与被执行人胡忠文、胡剑财产损耗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