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怀金与黄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军,叶怀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军。委托代理人:赵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怀金。委托代理人:罗会强,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永军因与被上诉人叶怀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怀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会强、被上诉人黄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宝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