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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与王元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26-1号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77号国信大厦12楼。负责人凤奕,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元通,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唐昌镇战旗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元通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