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瑞国诉被告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武某某,户籍住址包头市。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佳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