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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瑞国诉被告方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716号原告武某某,户籍住址包头市。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佳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