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保全与刘兆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全,刘兆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胡保全,男,居民。委托代理人毕河斌,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兆方,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保全与被告刘兆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金红审 判 员 刘文辉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