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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胡保全与刘兆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保全,刘兆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胡保全,男,居民。委托代理人毕河斌,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兆方,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保全与被告刘兆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金红审 判 员  刘文辉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