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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春言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务合同争议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言,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姜春言。被执行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玉,系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为民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日作出东劳仲字(2014)第4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春言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29.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东劳仲字(2014)第4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