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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西某典当有限公司与廖某、王某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典当有限公司,廖某,王某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广西某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廖某。被告王某。原告广西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某、王某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广西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典当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广西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76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长  刘水华审判员  郑忠林审判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晓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