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执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世喜与王文合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喜,王文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0427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喜。被执行人王文合。申请执行人吴世喜因与被执行人王文合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贾吴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文合所有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柏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