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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府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杜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26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未约定利息。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80万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刘某某、杜某某向原告借款80万元的事实。被告刘某某、杜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支,可以证明2013年9月26日,被告刘某某、杜某某向原告借款8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认证,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26日,被告刘某某、杜某某向原告郝某某借款8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刘某某与杜某某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杜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某某、杜某某理应按约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8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郝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刘某某、杜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