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洪利与赵亮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利,赵亮,单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819号申请人马洪利,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亮,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单信,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洪利与被申请执行人赵亮、单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341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