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大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秦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澹台宏平,运城市大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秦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男。被执行人运城市大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华平,男。本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澹台宏平归还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逾期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大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秦华平银行帐户存款5028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刘 兵执行员 吕小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