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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高峰、卢钢与卢钢、马军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高峰,卢钢,马军民,赵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294号原告:蒋高峰。被告:卢钢。被告:马军民。被告:赵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高峰与被告卢钢、马军民、赵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高峰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高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蒋高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