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高峰、卢钢与卢钢、马军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高峰,卢钢,马军民,赵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294号原告:蒋高峰。被告:卢钢。被告:马军民。被告:赵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高峰与被告卢钢、马军民、赵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高峰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高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蒋高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