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宜昌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柘程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柘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127-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窑路(双汇食品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游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柘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陈青集镇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邢文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柘程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329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南方货运有限公司柘程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1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