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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成都泰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泰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588号申请人成都泰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肖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维钊,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蓉,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邓林,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成都泰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锦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2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上诉人成都泰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既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滕 洁代理审判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圣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