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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何落玖与孙玉华、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落玖,孙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56-1号原告:何落玖,住湖北省通城县。委托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落玖诉被告孙玉华、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落玖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玉华所有的皖PK99**丰田越野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玉华所有的皖PK99**号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