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全全等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全全,姜某某,葛某,赵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5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全全,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8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葛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4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全全、姜某某、葛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1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全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郑全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钦平、李清芸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郑全全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全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全全受雇佣向他人索取债务,邀约原审被告人姜某某、葛某、赵某某采取殴打、捆绑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致其轻微伤,郑全全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全全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全全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1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夏 嘉代理审判员 李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庞端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