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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肖宇辉、廖小萍与广州市从化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晓波、王蒙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辉,廖小萍,广州市从化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晓波,王蒙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20号原告:肖宇辉。原告:廖小萍,。被告:广州市从化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基。委托代理人:曾洁香。被告:邹晓波。被告:王蒙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宇辉、廖小萍诉被告广州市从化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晓波、王蒙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宇辉、廖小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肖宇辉、廖小萍负担。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