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肖宇辉、廖小萍与广州市从化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晓波、王蒙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辉,廖小萍,广州市从化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晓波,王蒙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20号原告:肖宇辉。原告:廖小萍,。被告:广州市从化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基。委托代理人:曾洁香。被告:邹晓波。被告:王蒙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宇辉、廖小萍诉被告广州市从化青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晓波、王蒙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宇辉、廖小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肖宇辉、廖小萍负担。审 判 长 黄丽平代理审判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