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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