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刚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徐刚,男,汉族。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负1-32号(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松青路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刚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