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建福与马艳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福,马艳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李建福,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马艳军,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李建福与被告马艳军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福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建福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