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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建福与马艳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福,马艳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李建福,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马艳军,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李建福与被告马艳军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福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建福负担。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