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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上海黎众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黎众木业有限公司,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7号原告上海黎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学贵。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柳孝明。原告上海黎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通过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庄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